〔2019〕6号
江汝:
你在未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应客户刘某的请求,多次通过微信向其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你作为客户经理,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属于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三条、第四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经调查审理,我会拟给予你暂停执业三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自律措施意向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向我会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我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纪律处分:暂停执业三个月。本纪律处分录入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7月23日